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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代陕北自然灾害与民生概述

史料     加入时间:2010/12/10 17:12:50     

明洪武二年五月设延安府,领州三,县十六,涉及区域大致相当于今延安、榆林各县市。受“明清小冰期”影响及自身特殊的地理构造,该地成为自然灾害的多发区,影响较大的灾害类别较多,给当地民众的生存带来了严重的困难,也成为一系列社会问题的根源。学术界关注陕北地区的自然灾害由来较久,早年的研究多集中于崇祯年间,其目的在通过灾害的表述说明农民起义的必然性。但通论该地区自然灾害的文字较鲜见,对灾荒时期民众生活状况的研究更是阙如。

一、 灾别及分布特点

陕北地区地处黄土高原,西北内陆,境内的地貌以沟壑丘陵为主,地瘠民贫,生态环境脆弱,自然灾害频发,而且灾别繁多,破坏严重。

㈠ 旱灾。干旱是明代陕北地区的主要自然灾害,特别严重的是冬春连旱,秋伏连旱,当地有“十年九旱之说。 据对陕北各县、市志不完全统计,终明代276年间,陕北地区发生较大的旱灾总计有104次之多,平均约2.68年一次。明洪武至洪熙年间(1368-1425年)这57年间,旱灾较少,仅有6次记载,平均9.5年发生一次。而宣德至正统这23年间,陕北地区发生的旱灾出现了一个小高潮,共发生11次,平均为2.09年发生一次,其中宣德九年及正统年间8次旱灾造成“旱田皆无收”的局面。)成化元年至弘治年间陕北各县旱灾发生达到了第二个高潮。这40年间,有旱灾22次,平均为1.8年一次,其中以成化二十一年和弘治十一年,两次旱灾最为严重。当时陕北各州县“数月不雨,麦禾俱伤”。“赤地千里,井邑空虚”。崇祯元年至四年全陕不雨,延安府大饥“人相食”。九年至十七年,陕北各州县连年不雨,是明代陕北地区遭遇干旱灾害最密集的时期。

㈡ 水涝。旱灾是明代陕北地区最为严重的自然灾害,而水灾也甚多,且为害也相当严重。洪水冲毁农田、房屋、桥梁,淹没市镇,造成人员伤亡,作物欠收甚或绝收。

据笔者统计,明代陕北地区共发生较大的水灾43次,比旱灾较少,且平均6.42年一次。但规律性很强,明代前期明显少于后期。前期洪武元年至正德元年陕北共发生水灾13次,约十年一次。后期(即正德元年以后)共发生水灾30次,约是前期的2.3倍,约4.57年发生一次。而且相对集中以下两个时期:

嘉靖年间共发生水灾15次,占总水灾1/3强;平均3年一次。

崇祯年间共发生水灾6次,平均2.83年一次。

其它较大的水灾有:天顺八年(1464)“陕北淫雨禾损严重,民饥馑”。万历二十六年五月十六日,榆林“大雨不止,二十九日,申时,河水泛滥,高涌数十丈,近岸民庐田地飘落无存”)崇祯二年,(、)六年,(、)八年及十四年皆 “暴雨突发,山洪成灾”。

㈢ 地震。陕北地区地处黄土高原,黄土层较厚,地壳较为稳定,按地质学理论来讲,发生地震概率应当较小,终明一代,据有关陕北地区地方志记载,发生了不同程度地震有42次。其中正统十三年(1448)九月初三日,“榆林地震,榆林城墙百二十丈崩塌”。应是陕北原发性地震。 其余41次均是受周边地区波及的地震。其主要集中在:⑴成化至弘治年间40年间发生地震8次,平均五年一次;正德至万历年间共发生地震24次,平均近5年一次;崇祯在位17年间共发生地震6次,平均2.83年一次。是陕北地震灾害极为密集的时期。

㈣ 其它灾害:笔者结合相关文献统计,终明一代陕北地区影响较大的雹灾有25次。弘治十一到十六年6年间发生4次,平均1.75年一次,频率最高。而后崇祯八年至十年有两次雹灾记载,但危害略小。虫灾记载有26次,常以旱洪的次生灾害出现。崇祯六年至十七年共发生虫灾9次,平均1.2年一次。冰冻灾害也是值得注意的自然灾害之一,共有18次记载。其它如:蝗灾、风灾、瘟疫等记载也不绝于书。

二 、灾害对民生的影响

灾害的频发,直接影响的是当地的米粟价格,此外也还会对灾民关系密切的住房、衣食、城镇等造成严重威胁。

(一) 米粟价格

频繁的自然灾害给陕北民生造成了极大困难,影响民生最大的是物价,而米粟价格尤为突出。一般而言,在正常年份,明代的米粟价格在洪武年间每斗铜钱100文至天启元年以后每斗55文之间波动,而陕北灾荒时的米粟之价与此相差甚远。

陕北灾荒时期米粟价格的记载,从洪武至正德间多语焉不详,记载缺漏,因而难以全面考查。但从嘉靖以后,各种资料中虽少有记载,但仍可窥其一斑。如嘉靖十二年,富县“斗米三、四钱,大饥”;隆庆六年清涧“大旱,斗粟三钱” ;万历十年陕北“大旱,斗米三钱,人相食,死者枕籍”;万历十二年米脂“旱饥,斗米银三钱”;万历十五年府谷,“夏大旱,斗米四钱”;万历二十二年清涧“八月,陨霜杀禾,斗粟三钱”;崇祯元年陕西、甘肃“二年三月奏,去岁陕西阖省荒旱,室若磬悬,野无青草,边方斗米贵至四钱,军民交困”;崇祯元年吴堡“天大旱,斗米银五钱”;崇祯五年 “陕北安塞大荒,斗米八钱,民始掘草根、柳叶、树皮、继捣石啖之,腹坠而亡,人相残贼,僵尸遍野”。以后崇祯六、七、八年,均有记载,数目变化不大。崇祯十三年,“全陕大旱,饥。十月,粟价腾踊,日贵一日,斗米三钱,至次年春,十倍其值,”。综合分析明代陕北灾害时期的物价与全国正常年份的物价差距少则3倍,多则8倍以上,崇祯年间则更高。

(二) 灾民生活

灾荒时期,米麦不收,物价高涨。明代陕北每遇特大灾荒,灾民常以草根、柳叶、树皮、甚至捣石,吃“观音土”充饥。同时灾害也造成了房屋倒塌,市镇毁坏,田地淹没,使民众陷于饥困,严重威胁其生命安全。

1.灾害使陕北民众的生活陷入困难

据统计,明代陕北以旱灾发生频率最高,使灾民食不果腹。宣德三年,绥德、延川“春夏亢旱及秋霜,旱田皆无收”正统四年“延安府所属夏秋旱涝,田禾无收,水旱灾伤,人民饥窘”,成化二十九年和二十年陕北连年亢旱,民多饥,人相食……饿殍盈途,或气尚未绝,已为人所割食。嘉靖七年,绥德“秋八月,霜饥人相食。”隆庆六年和万历十五年,陕北遭遇旱、冰灾害,均出现民“饥,人相食”的惨剧。

2.灾害造成陕北市镇和房舍的毁坏

明代陕北偶发的水灾、地震等,也使民众受损严重。景泰三年,陕北暴雨成灾,八月,黄河泛决延安、绥德等处城圮”。弘治十八年八月,榆林双山堡大雷雨,毁坏城垣。嘉靖五年,陕北大水灾,芦河水涨入镇靖城,城内房屋全被淹没,只留城墙,嘉靖四十三年,洪水再次淹没该城,造成城垣俱废,民不聊生。天启元年,受甘肃暴发的地震的影响,“延绥孤山堡城陷35丈,入地2丈7尺”,几乎整体颓毁。

3.灾害造成大量灾民死亡和流徙

频繁的自然灾害造成了陕北人口的死亡与流徙,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灾后重建的困难。永乐十九年,陕西等地水旱相仍,陕北灾民至剥树皮,挖草根以食。“老幼流离,颠踣道路,卖妻鬻子,以求苟活”,而正统十年,陕北旱灾、风灾、雹灾相继,民众“饥馑流移,死者相藉”。安塞、宜川县志中均有“万人坑”的记载,崇祯年间,天灾和人祸不断,陕北民众的逃亡更是形成了规模化。

总体来看,明代陕北灾荒多集中于嘉靖、万历、崇祯三朝。马懋才在《备陈灾变疏》中说延安府,崇祯元年,“一年无雨,草木枯焦。八、九月间,民争采山间蓬草而食。至十月以后,而蓬尽矣,则剥树皮而食。殆年终,而树皮又尽矣,则又掘山中石块而食…民有不甘于食石以死者,始相聚为盗。”有“炊人骨以为薪,煮人肉以为食。”民不堪命,无奈之下流亡、行抢、杀人、相聚为盗、抢掠富家、官府,引发了民变、最终导致张献忠、李自成起义,从而也加速了明朝的灭亡。

三、 灾害的救治

荒政是中国古代历代统治者稳定社会、维护统治、保证社会再生产正常进行的重要措施。明王朝为维护其统治秩序有序进行,也始终把荒政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。其主要措施有:勘灾报实、蠲免、赈济、赈贷、调粟、设立仓储、安辑灾民等。

明朝是建立在元末社会大乱,且灾荒不断的基础之上,朱元璋切身体会过灾荒对社会,对民生带来的恶劣影响,因而对灾荒勘实报实非常重视。朱元璋曾在训谕中曰:“旱伤州县,有司不奏许耆民申诉,处以极刑。”到成祖帝时“因命都御史陈瑛榜谕天下,有司水旱灾伤不闻者,罪不宥”。到万历以后,虽规定报实之法“近地五月、七月,旁地七月、九月”,但多流于形式。蠲免,包括恩蠲,灾蠲。“太祖之训,凡四方水旱辄免税,丰岁无灾伤,亦择地瘠民贫者优免之,凡岁灾,尽蠲二税……勘灾既实,尽与蠲免。”成化年间,陕西延绥卫多旱灾,因而多有蠲免。成化九年 “以旱灾免陕西延绥、安德、庆阳三卫本年屯田籽数31100石”。成化十七年对陕北旱灾也多有善举,“六月甲辰朔,以旱灾免除延安等府州县粮”。弘治时期“始定全灾七分,自九分灾下迟减”。明后期,情况大为不同“皇明祖制,蠲逋赋,奉若天道,易灾祥,直于皇上一转移间耳”。所谓“恩自上出”。赈济在明代分为赈谷、赈粥。赈谷即赈米,“赈米之法,明初,大口六斗,小口三斗,五岁以下不分口,永乐以上,减其数”;明代后期,由于明政府自身的财政危机,赈济只是发动富民、乡绅而行之。武宗时“富民纳粟赈济,千石以上者表其门,九百石至二、三百石者,授教官得至六品”,到世宗时又有旌表义民之法“世宗令义民出谷二十石者,给冠带,多者授官正七品,至五百石者,有司为立坊”。“赈粥之法,自世宗始”,明代屠隆曾曰:“食粥之法,为极贫者而设。极贫苦者虽得升合之粮,不便炊爨,日煮粥以饲之,赖以全活” ,但粥厂之弊不言而喻。赈贷,为解决灾后的困难历来有贷种子、贷粮、贷牛、贷农具之法。有官贷与民贷,一般要求“秋成还官”,“丰年偿之”。洪武时“凡岁灾,尽蠲二税,且贷以米,甚者赐米布若钞”,到仁宗时“大户贷贫民粟,免其杂役息,丰年偿之”。鼓励民贷。调粟。调济民食是明代救灾重要措施和政策,其分为移民就粟,移粟就民,平粜等。但由于明代陕北地处偏僻,道路不通,故其很难全部实施。设立仓储,明初朱元璋独创预备仓制度,“今州县东西南北设预备仓四,以赈凶荒”,选用耆民管理社仓。明初在陕北设有几处仓储,但好景不长,到永乐元年,预备仓便出现“十处九空,甚者谷既全无,仓亦无存” ,安辑灾民。灾荒后,明政府为尽快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,稳定灾后社会秩序,安辑灾民也就成为一项救荒治本的重要政策。大灾之后,流民最为严重,凡对流民的安辑,洪武年间就有许多种措施,而且初期基本能行之有效。到英宗时,设抚民佐官,归本者,劳徕安辑,给牛、种、口粮。但到万历时,这一政策基本荒废。

明政府对陕北地区自然灾害采取的一整套措施,于备灾,救灾确实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,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频发而严重的各种自然灾害带来的危害,促进了陕北地区长期的发展和稳定。但我们也可以看到,明前期,政府救灾积极,中期以后,则形同虚设。其一,地方官遇灾不报,催征如故。明中叶始,地方官员“遇灾不行申报,即灾之后,就照旧惯,催征岁粮”。嘉靖时,山西、陕西、河南连年饥荒,陕西尤甚,“人民流徙别郡及荆襄等处日数万计,甚者阖县无人,存者十去八九…而巡抚巡按司等官肉食彼土,即荒旱,自当先期奏闻,顾乃茫然,无知恝不加意至若此,尚尤顾盼徘徊,专事蒙蔽,视民饥馑而不恤,轻国重地而不言”。其二,地方官遇灾不救,漠视不理。“闻庙堂之上,救民之死,非其所急,而所设者,郊社之理耳”,官吏“惟以簿书为急,不以生灵为念。遇有水旱灾伤,非其不得已不肯申达”。其三,明政府诏免田租之弊。在明代北方多以诏免田租为其主要救灾形式,相对来说,诏免田租减免了灾民的负担,却不能改变灾民的贫困现状,并不能解决灾民急需的粮食等实际问题,灾区缺衣少食,灾民依然是灾民,救灾不能救命,救生的办法只能趁食在外,成为流民。其四,流民安辑失措。陕北地区发生灾害,灾民多向南流,明政府或任其流亡或强行驱逐其离境,致使灾民流移四方,啼哭哀号,死者载道,同时也造成陕北人口大减,灾区村落湮没,土地荒芜,社会基层组织破坏,流民多,盗贼也益增,从而加速了陕北地区的农民起义,促使明政权走向了覆没。(侯虎虎王天强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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